概念内涵与核心特征
旅游吸引物权,本质上是一种基于特定地理空间内复合型吸引力要素而设立的综合性财产权利束。其客体“旅游吸引物”是一个动态的、系统性的概念,它并非仅指孤立的山水景观或历史建筑单体,而是泛指一切能够激发旅游者到访动机,并为其提供体验价值的自然禀赋、人文积淀、活动项目乃至整体环境氛围的总和。因此,该权利所覆盖的对象具有明显的无形性、整体性与体验性特征。权利的确立,意味着法律正式承认这种由资源组合所产生的“吸引力”本身能够成为财产权的客体,并围绕其构建起一整套从确认、行使到转让、保护的法律规则。 这项权利具备几个鲜明的核心特征。首先是客体的复合性与地域依附性,权利根植于特定的、不可移动的地理与文化空间。其次是权利的受限性与社会责任性,因其客体多涉及公共利益、文化遗产与生态环境,故其行使受到公共政策、城乡规划、文物保护及环保法规的严格制约,绝非绝对的、排他的私权。最后是权利的经济价值实现具有间接性与依赖性,其价值往往需要通过旅游市场的终端消费(如门票、住宿、购物等)才能最终显化,依赖于整体的旅游产品开发与目的地运营。 权利体系的多元构成 旅游吸引物权并非单一权利,而是一个由多层次、多类型子权利构成的体系。从权能角度细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控制管理权,即决定旅游吸引物是否对外开放、以何种方式开放、接待容量控制以及制定相应管理规范的权利,这是权利的核心与基础。二是开发建设权,指在符合上位规划与保护要求的前提下,为提升旅游吸引物的可进入性、可观赏性与体验丰富性,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景观提升与服务设施配套的权利。三是经营收益权,这是权利经济价值的主要体现,指通过直接经营(如景区运营)或授权他人经营(如特许经营)等方式,从旅游者的消费中获取合法经济收益的权利。四是处分权,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将部分权能(如经营权)通过租赁、承包、入股等形式进行有限转让的权利。五是维护与保护权责,这既是一项权利,确保权利人能够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资源的完好,更是一项法定的或约定的强制性义务,要求权利人承担起资源保育、文化传承与环境治理的责任。 主体归属的复杂样态 旅游吸引物权的归属问题异常复杂,需根据资源属性、法律规定与历史沿革具体判定,主要呈现以下几种样态:对于森林、水流、矿藏、文物等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其旅游吸引物权中的核心控制管理权及最终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由政府代表行使。对于农村地区的自然景观、传统村落风貌、集体所有的林地水域等,其旅游吸引物权可能归属于所在地的农民集体,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这为社区参与旅游奠定了产权基础。部分产权清晰的自然资源或人造景观,其所有权及衍生的旅游吸引物权可能依法归属于特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甚至个人。更为常见的是,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政府特许、集体发包、产权人授权等方式,将旅游吸引物中的开发经营权、服务经营权等子权利,让渡给专业的旅游企业或合作社,形成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格局。 实践价值与制度功能 明晰旅游吸引物权,在实践层面具有多重积极意义。首先,它提供了定分止争的产权基础。在旅游资源开发中,政府、企业、社区、居民之间常因权益边界模糊产生矛盾。清晰的产权界定能有效划分各方的权利、责任与利益份额,从源头上减少冲突。其次,它构建了激励相容的发展机制。当权利人(尤其是社区和直接管理者)能够明确预期并从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中获得长期收益时,便有内在动力去抵制破坏性开发,投资于资源的维护与品质提升,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再次,它保障了利益共享的社会公平。特别是当法律确认社区对其传统领域内资源的旅游吸引物权时,为社区居民通过资源入股、就业优先、利润分红等方式参与并分享旅游发展成果提供了法理依据,有助于缓解旅游开发带来的社会剥夺感,促进社区福祉。最后,它促进了专业化与市场化运营。通过经营权的合法有序流转,可以引入资本、人才与先进管理经验,提升旅游服务的效率与品质,推动旅游产业升级。 面临的挑战与发展方向 尽管旅游吸引物权的概念颇具价值,但其在理论与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挑战。在法律层面,我国尚未有专门法律对其作出系统规定,相关权能散见于《民法典》、《旅游法》、《文物保护法》、《自然资源法》等条款中,存在法律依据分散、权利内容不清晰、冲突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在实践层面,如何精准评估“旅游吸引力”这一无形客体的经济价值,以作为利益分配、生态补偿或经营权转让的对价依据,仍是一个技术难题。此外,在多元主体共存的局面下,如何设计有效的治理结构,确保国家公共利益、社区文化权益、企业经济利益以及旅游者体验权益之间的动态平衡,是对制度设计的重大考验。 未来的发展方向,应着眼于推动旅游吸引物权的法律化与制度化,在相关法律修订或专门立法中明确其定义、主体、内容、取得与行使方式。需要探索建立科学的资源价值评估与利益核算体系,为市场化运作与公平分配提供技术支撑。更重要的是,必须创新协同共治的治理模式,构建由政府监管、社区监督、行业自律与企业履责相结合的多中心治理网络,确保这项权利在阳光下运行,最终服务于旅游资源的水续利用与旅游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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