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旅游吸引物权
作者:旅游知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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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2-06 16:46:18
标签:什么是旅游吸引物权
旅游吸引物权是一种新兴的法律概念,指特定地区因其独特的自然或人文景观所形成的、能够吸引游客并产生经济价值的综合性权益,其核心在于明确旅游吸引物所衍生的利益归属、使用规则与保护责任,为旅游资源可持续开发与社区利益共享提供法律框架。
当我们谈论一个地方的魅力,往往指的是那些让人心驰神往的风景、独具特色的文化或者一段动人的历史传说。这些元素共同构成了一个地区的旅游吸引力,吸引着远方的客人前来探访。然而,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这些吸引游客前来消费的自然景观、文化遗产乃至社区氛围,其背后所产生的巨大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究竟应该归属于谁?是由土地的所有者独享,还是由当地社区居民共有,亦或是地方政府有权进行支配?围绕这一系列问题,什么是旅游吸引物权这一概念便应运而生,它试图从法律与管理的角度,为旅游吸引物所蕴含的复杂权益关系提供一个清晰的界定和解决方案。
简单来说,旅游吸引物权并非指对一座山、一片湖或者一栋古建筑本身的所有权。你拥有土地,并不意味着你自然拥有了这片土地上所有旅游吸引力的专属收益权。这个概念更像是一个“权益束”,它捆绑了因旅游吸引力而产生的多种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从旅游活动中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参与旅游开发决策的权利、以及要求对吸引物进行保护和维护的权利。它的出现,直接回应了传统产权制度在应对旅游这种“体验经济”时的乏力。例如,一个风景如画的村庄,游客前来是因为整体的田园风光、淳朴的民风和独特的农耕文化。这种整体的吸引力很难简单地划归到某一块具体的农田或某一户村民的房屋上,它是一种典型的“区域公共品”。旅游吸引物权正是要界定这种“区域公共品”产生的价值如何分配和管理。 要深入理解这个概念,我们可以从它的几个核心维度入手。首先,是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与综合性。旅游吸引物往往不是一个单一的物体,而是一种氛围、一种体验或一种文化情境。比如,云南丽江古城的吸引力,不仅仅在于那些明清时期的土木结构房屋,更在于小桥流水的生活格局、纳西族东巴文化的神秘感以及那种悠闲的生活节奏。这种综合性的吸引力,无法像分割不动产一样进行物理分割,其权益自然也更为复杂。 其次,旅游吸引物权的权利主体常常是多元的,甚至是模糊的。它可能涉及当地的原住居民社区、地方政府、旅游资源的管理机构,有时还包括长期在此经营并为之做出贡献的商户。在福建的土楼群落,世界文化遗产的光环带来了大量游客。那么,旅游收入应该如何在拥有土楼产权的各个家族、负责日常维护的社区、以及进行整体品牌营销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当地政府之间进行分配?没有一个清晰的权属框架,就容易产生矛盾,甚至导致资源的过度利用和社区的撕裂。 再者,这项权利的内容兼具财产性与人身性。财产性的一面显而易见,即通过门票分成、经营许可费、社区分红等方式获得经济利益。而人身性的一面则体现在文化尊严与自我决定权上。对于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其独特的服饰、歌舞、节庆仪式是核心旅游吸引力。当地社区理应有权决定这些文化元素以何种方式、在何种场合被展示和商业化,防止文化被歪曲或滥用,这本身也是一种重要的权利。 理解了旅游吸引物权的内涵,我们自然会问,为什么我们需要这样一个看起来有些复杂的权利概念?其现实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化解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公平。在没有明确权属的情况下,旅游开发最容易陷入“公地悲剧”。开发商或少数经营者可能攫取大部分收益,而承担了社会成本(如拥挤、污染、生活干扰)的本地居民却获益甚微,甚至被边缘化。明确旅游吸引物权,旨在建立一个公平的利益分享机制,确保发展的红利能够惠及创造和承载这份吸引力的主体。 第二,是激励可持续的保护行为。如果当地社区和居民能从保护良好的旅游资源中持续获得合理回报,他们就会有更强的内在动力去守护这里的青山绿水、传承这里的文化遗产。反之,如果保护与收益无关,甚至因为保护限制了自身发展,那么破坏性开发或“搭便车”行为就很难避免。将保护责任与收益权利挂钩,是旅游吸引物权的核心逻辑之一。 第三,是提升旅游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一个权属清晰、利益分配合理的旅游目的地,内部关系更为和谐,社区主人翁意识更强。这能直接转化为更友好的旅游环境、更原真性的文化体验和更深入的游客互动,从而形成持久的品牌竞争力。相反,内部矛盾重重的目的地,服务质量难以保障,口碑容易下滑。 那么,在实践中,旅游吸引物权可以通过哪些具体的方法或机制来实现呢?一个重要的途径是建立社区共治与利益分享基金。例如,在四川的某些藏族村落发展生态旅游时,成立了由村民代表、村委会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旅游管理委员会。所有旅游经营收入按一定比例注入社区基金,基金用于基础设施维护、环境保护、文化传承活动,并按户或按人头向村民发放年度分红。这实质上就是承认并实现了社区作为一个整体所享有的旅游吸引物权。 另一种常见的实现形式是特许经营与协议分成。对于像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这类由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区域,可以通过法律或合同,明确将一定区域或项目的经营权特许给企业或社区合作社。特许经营费或收入分成,本质上就是管理机构(代表公共利益)将其拥有的部分旅游吸引物权有偿让渡,同时约定保护义务。这在我国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中已有探索。 此外,发展权转移与生态补偿也是一种高级别的应用。在某些生态极度敏感或文化遗产核心区,为了保护资源的完整性,需要严格限制甚至禁止商业开发。这时,可以借鉴“发展权转移”的思路,承认该区域居民因保护而牺牲的发展机会(即他们潜在的旅游吸引物权),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异地开发指标、碳汇交易收益等方式对其进行补偿,从而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平衡。 当然,确立和落实旅游吸引物权也面临着诸多挑战。法律上的确权是首要难题。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无“旅游吸引物权”这一法定权利类型,其权益内容分散在物权法、旅游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多个法律中。如何将其整合并清晰界定,需要立法上的创新和突破。权利边界模糊是另一个挑战。一片森林的生态观光价值与林木的经济价值如何区分?一个古镇的历史文化吸引力与沿街商铺的经营收益又如何切割?这需要精细化的评估技术和制度设计。 执行层面的挑战同样不容忽视。这涉及到复杂的谈判、监督和执行成本。特别是在集体经济组织不够健全、社区治理能力较弱的地区,如何确保利益分享机制公正、透明地运转,防止内部人控制,是一个巨大的考验。此外,还需要平衡短期利益与长期保护、外来资本与本地社区、商业开发与文化原真性之间的多重关系。 尽管挑战重重,但探索旅游吸引物权的实现路径,对于中国旅游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方向性的意义。它促使我们从简单的“资源开发”思维,转向“权利治理”思维。未来的探索可以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推动地方试点立法,在乡村旅游、生态旅游等重点领域,以条例或办法的形式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二是鼓励多元化的治理模式创新,除了社区合作社,还可以探索公益信托、社会企业等模式来承载和行使这项权利。三是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社区、基层政府和管理机构在谈判、规划、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为权利的落实提供基础支撑。 综上所述,旅游吸引物权为我们理解和处理旅游业中的核心矛盾提供了一个有力的理论工具和实践框架。它直指旅游经济的本质——消费的是一种基于特定空间和文化的综合体验。界定清楚这份体验价值的权利归属,不仅关乎公平与正义,更是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当我们再次追问“什么是旅游吸引物权”时,答案已经超越了法律条文本身,它关乎我们如何以更智慧、更公平的方式,对待那些馈赠我们的自然瑰宝和祖先留下的文化薪火,让旅游真正成为创造美好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力量。 从苍山洱海到江南古镇,从塞北草原到岭南村落,每一处迷人的风景背后,都交织着人与自然、传统与现代、个体与集体的复杂故事。确立并尊重旅游吸引物权,或许就是写好这些故事下一篇章的关键笔触,确保发展的列车在驶向远方时,不会落下那些守护站台的人们,也不会遗失沿途最美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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