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旅游经营主体并非一个单一、固化的概念,而是一个随着乡村发展进程不断丰富和演化的复合体。要深入理解其内涵,我们可以从其内在属性、多元类型、核心功能以及面临的挑战与趋势等多个层面进行剖析。
一、 主体的核心属性与界定边界 乡村旅游经营主体具备几个鲜明的核心属性。首先是地域根植性,其经营活动必须发生在乡村地区,并深度依赖当地的自然资源禀赋与文化生态。其次是产业融合性,它本质上是农业、服务业乃至文化创意产业的交叉融合,经营内容往往跨越一二三产业。再次是社区参与性,无论是本地农户还是外来企业,其成功运营都离不开与当地社区的良性互动与合作。最后是市场导向性,尽管承载着一定的社会文化功能,但其生存与发展最终需要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界定一个实体是否为乡村旅游经营主体,关键看其是否以乡村环境为舞台,以旅游者为服务对象,系统性地提供有偿的旅游产品或服务。 二、 多元化的主体类型谱系 根据资本来源、组织形态和经营规模,乡村旅游经营主体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多层次、互补共生的生态系统。 (一)个体农户与家庭单元 这是最传统、也最具原真性的经营主体形式。通常以家庭为单位,利用自有房屋、庭院和承包地,提供农家餐饮、短期住宿、农事体验等服务。其优势在于经营灵活、乡土气息浓厚,能够提供高度个性化的接触体验。但往往受限于资金、管理能力和营销渠道,服务标准化程度较低,抗风险能力较弱。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协会组织 为解决个体农户分散经营的弊端,由若干农户自愿联合组成。合作社在乡村旅游中主要发挥资源整合、统一标准、集中采购、品牌共建和联合营销的作用。例如,一个民宿合作社可以统一布草洗涤、培训服务礼仪、共同设计旅游线路,从而提升整体竞争力。这种形式增强了小农户的市场议价能力,是推动乡村旅游组织化、规范化的重要力量。 (三)村集体主导的开发实体 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成立,如村办旅游公司、集体农场等。这类主体通常负责村庄整体旅游资源的规划、核心公共景观的打造、大型旅游设施的建设和整体旅游形象的推广。其经营收益的一部分用于村庄公共事业和村民分红,能够较好地协调旅游开发与社区利益的关系,实现发展成果共享。 (四)外来工商企业与投资机构 包括专业的旅游集团、文化投资公司以及寻求多元化发展的其他行业企业。它们通常资金雄厚,管理专业,擅长市场运作和品牌打造,能够开发建设度假村、精品酒店、大型游乐项目或进行整村域的综合性开发。这类主体的引入能快速提升区域旅游的档次和知名度,但也需注意其开发模式与乡村本土文化的适应性,避免“飞地化”倾向。 (五)返乡入乡创业群体 由大学生、退伍军人、城市白领等返乡或下乡人员创立。他们往往带来新的理念、审美、技术和人脉,经营业态更加新颖多元,如主题民宿、乡村咖啡馆、自然教育营地、手工艺工作室、乡村电商等。他们是激发乡村活力的“鲶鱼”,能够有效带动观念更新和产业升级,是乡村旅游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 三、 承担的核心功能与价值 各类经营主体如同精密齿轮,共同驱动乡村旅游这台机器运转,其功能体现在多个维度。在经济层面,他们是直接的价值创造者,通过提供就业岗位、销售农副产品、增加资产性收入等方式,拓宽了农民的增收渠道,壮大了村集体经济。在社会层面,他们的经营活动有助于吸引人口回流,改善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和活力。在文化层面,他们是乡土文化的活态传承者,通过旅游产品将地方性知识、传统技艺和节庆习俗呈现给外界,增强了文化自信,也促进了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在生态层面,良好的旅游经营依赖于优美的环境,这倒逼经营者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保育,推动乡村走向绿色发展之路。 四、 面临的现实挑战与发展趋势 当前,乡村旅游经营主体也面临诸多挑战。包括同质化竞争严重,缺乏特色与深度;专业人才普遍短缺,管理服务水平有待提升;融资渠道不畅,发展后劲不足;以及部分主体与当地社区利益联结不紧密,未能充分共享发展红利等。 展望未来,乡村旅游经营主体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清晰趋势。一是组织模式趋向融合化,“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混合型、利益共享型模式将更受推崇。二是经营业态趋向精细化与体验化,从简单的食宿接待转向深度文化体验、健康养生、研学教育等细分领域。三是技术应用趋向广泛化,数字营销、智慧管理、在线预订等将成为标准配置。四是发展目标趋向可持续化,更加注重经济、社会、文化与生态效益的平衡统一。 综上所述,乡村旅游经营主体是一个动态、多元、复杂的集合。培育一个结构合理、功能互补、富有创新精神和责任意识的经营主体生态系统,是推动乡村旅游从“浅层观光”走向“深度体验”、从“零散经营”走向“系统整合”、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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