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体系中,旅游用地并非一个独立且单一的地类名称,而是根据其具体用途和土地属性,归属于不同法定分类下的综合性概念。其核心是指专门用于开展各类旅游活动、建设相关旅游设施及提供配套服务的土地空间。理解旅游用地的“地种”,关键在于把握其功能导向与土地管理分类标准的交叉关系。
从法定地类归属看,依据我国现行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纯粹的“旅游用地”类别并不直接存在。与之相关的土地,主要分散在几个大类之中。例如,用于建造酒店、度假村、游客中心、餐饮购物设施的用地,通常被划入“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那些为旅游活动提供支撑的交通场站、停车场等,则可能属于“交通运输用地”。而景区内的广场、绿地及公共管理服务建筑所占用的土地,又可能归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范畴。这体现了旅游用地在用途上的复合性与管理上的交叉性。 从其核心功能属性看,旅游用地的本质在于满足游客的游览、休闲、娱乐、康养及文化体验需求。因此,它往往依托或包含其他具有突出景观或文化价值的土地类型。例如,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范围内的土地,其本体可能是“林地”、“草地”或“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但因赋予了旅游休闲功能,其部分区域在实际使用中便具备了旅游用地性质。自然保护区中划定的实验区,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也可能承载有限的生态旅游活动。 从规划与管理实践看,“旅游用地”这一提法更多地出现在旅游专项规划、景区总体规划等行业性文件中,用于统筹和标识服务于旅游产业发展的空间资源。在实际的土地供应、审批和登记环节,则必须“对号入座”,落实到前述法定的具体地类上,并遵循相应的用地管制规则。这要求开发者与管理方必须清晰辨识土地的根本属性与附加功能,确保旅游开发建设合法合规,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深入探究“旅游用地属于什么地种”这一问题,不能停留在表面称谓,而需穿透其多功能复合的特征,从土地分类体系、功能构成、权属管理以及规划实践等多个维度进行系统性解构。它本质上是一个随着旅游产业形态不断演进,而动态映射到法定土地分类上的空间集合概念。
维度一:依据国家标准的法定地类映射 我国土地管理遵循《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这一核心标准,该标准主要依据土地的自然资源属性、覆盖特征及核心用途进行划分。在此框架下,旅游活动所涉及的土地,需根据其构筑物的核心功能和土地的实质性用途,归入以下主要类别: 其一,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这是旅游用地中最常见、最直接的归属类别。涵盖范围为旅游提供直接经营性服务的设施所占土地,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宾馆、旅馆、度假酒店、民宿集群;特色餐厅、美食街、旅游购物中心、旅游商品作坊;剧场、影院、游乐场、温泉浴场、滑雪场等娱乐康体设施;以及旅行社、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等企业办公场所。这类用地的特点是营利性强,土地使用权通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 其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旅游目的地中承担公共性、公益性服务功能的土地多属此类。例如,景区内的游客服务中心、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用房;公共厕所、医疗急救站;以及部分管理机构的办公用地。此外,许多城市公园、纪念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的本质用地类别也在于此,其旅游休闲功能是附加在公共服务属性之上的。 其三,交通运输用地。服务于旅游客流集散与内部通行的交通设施用地至关重要。这包括旅游专线公路、景区内部道路、索道、缆车的基础设施用地;旅游巴士站、停车场、码头、游船停泊区;以及部分景区入口的集散广场。这些用地是旅游活动的“动脉”,确保可达性与流动性。 其四,特殊用地及其他土地。部分具有特殊意义的旅游资源,其用地类别较为独特。例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核心区域或特定区域,其土地可能被划定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或“特殊用地”。而一些未明确归入上述类别的露天观景平台、徒步小径、露营基地等,可能暂时纳入“其他土地”进行管理。 维度二:基于资源禀赋的载体地类融合 旅游活动高度依赖于优美的自然景观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因此,大量旅游用地是“寄生”或“叠加”在原有资源载体地类之上的。这些载体地类本身并非为旅游而设,但因具有游览价值而被开发利用: 一是林地、草地与水域。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草原旅游区、湖泊水库观光区等,其土地的本体是林地、草地或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旅游开发是在严格保护生态红线、不改变其根本自然属性的前提下,适度建设游览步道、观景亭、生态厕所等简易设施,从而赋予其旅游功能。这类用地的管理核心是生态保护优先。 二是耕地与园地。近年来兴起的乡村旅游、田园综合体、观光农业,其活动空间大量涉及耕地和园地。例如,采摘园、农耕体验园、景观农田等。这些土地的首要功能仍是农业生产,旅游是其衍生功能,必须确保不破坏耕作层、不影响粮食安全,通常采用“农业用地+点状配套设施”的模式。 三是历史文化遗存用地。古村落、历史街区、文物古迹所占用的土地,其法定类别可能是“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或“特殊用地”。旅游开发必须遵循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旅游服务设施需在外围或特定区域配置。 维度三:规划与管理中的实操性界定 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旅游用地”作为一个功能性区域概念,在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规划师会划定“旅游休闲用地”或“旅游发展预留地”等功能分区,但这更多是从空间布局和产业引导角度出发。在土地审批的“一书三证”环节,每一宗具体地块都必须明确其对应的、唯一的法定用地性质、规划条件和供地方式。 这种“功能性称谓”与“法定性地类”的分离,要求旅游项目开发主体具备清晰的认知:首先,在项目策划阶段就需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沟通,明确项目内不同区块可能对应的地类。其次,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该地类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强制性指标,以及环保、文保、林业等相关专项要求。例如,在林地中建设永久性酒店是严格禁止的,但建设必要的生态型游憩设施则可能经过严格审批后允许。 总而言之,旅游用地是一个典型的“用途复合体”。它如同一个多面棱镜,从产业角度看是旅游空间,从管理角度看则必须分解为商业、公共、交通、生态等不同属性的土地单元。理解其“属于什么地种”,关键在于掌握这种从复合功能到单一法定地类的转换逻辑,从而确保旅游开发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与可持续利用,最终达成经济效益、社会文化效益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多维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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