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吸引物权,是一个在旅游法学与可持续发展领域逐渐受到重视的概念。它并非指对某个具体实物(如一座山、一片湖)的直接所有权,而是指特定地域的居民或社区,因其世代居住所形成的独特文化、生活方式、生态环境以及由此产生的旅游吸引力,而应当享有的系列权益。这种权益的核心,在于承认当地居民是自身文化与自然环境所衍生的“旅游吸引力”的创造者与维系者,并因此有权从旅游发展中获得合理的利益分享、参与决策并保护其文化生态免遭破坏。
权益内涵的核心维度 该权利主要涵盖三个层面。首先是经济利益分享权,即社区居民有权通过就业、经营、分红等形式,从依托其文化与环境资源的旅游经营活动中获取直接经济收益。其次是社会文化自主权,意味着社区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展示自身的文化,防止文化被扭曲或商品化,并确保旅游活动不影响其正常的社会结构与生活秩序。最后是参与管理与决策权,指在涉及本地旅游开发的规划、管理、监督等环节中,社区应拥有实质性的发言权和参与渠道。 提出的现实背景与意义 这一概念的提出,直接回应了传统旅游开发中常见的矛盾:外来资本获取大部分利润,而提供核心旅游资源(独特的文化氛围和原生态环境)的当地社区却往往被边缘化,甚至要承担环境破坏、文化冲击、物价上涨等负面影响。确立旅游吸引物权,旨在从法理和实践中矫正这种不平衡,将社区置于旅游发展的中心位置,是实现旅游公平、促进社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理论工具和法律保障思路。 实践中的挑战与形态 在实践中,旅游吸引物权的具体实现形式多样,可能体现为社区集体与企业签订的收益共享协议,也可能是通过社区合作社直接参与经营,或是地方政府法规中明确的社区福利基金提取制度。然而,其落地也面临产权界定模糊、法律依据不足、社区治理能力薄弱等多重挑战。尽管如此,强调这一权利对于推动负责任旅游、保护文化多样性、实现共同富裕具有不可忽视的深远意义。在当代旅游产业迅猛发展的浪潮中,一个根源性的问题日益凸显:那些构成旅游目的地独特魅力的核心要素——古朴的村落格局、悠久的民俗传统、和谐的生态景观、亲切的乡里人情——究竟归谁所有,又应由谁主导其开发并享有其主要成果?旅游吸引物权这一概念的兴起,正是为了从法理与伦理的层面,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性的回应与建构。它跳出了传统物权法对有体物的狭隘关注,将视线投向由社区集体创造并承载的无形资产与整体氛围,试图为旅游资源的公正利用与利益分配建立新的理论框架。
概念的理论溯源与法律属性辨析 旅游吸引物权并非凭空产生,其思想根系深植于发展权、文化权利、社区共管以及可持续发展等国际共识之中。它不完全等同于财产所有权,而更接近一种“群体性权益束”。其客体是“旅游吸引力”,这是一种复合型的、动态存在的状态,由当地的自然禀赋与社区居民长期生产生活所塑造的文化实践、社会网络、视觉景观共同融合而成。因此,该权利的主体通常是特定地域内形成的稳定社区集体,其权能则兼具积极与消极两面:积极方面包括使用、收益、处分(以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方式)这种吸引力的权利;消极方面则表现为排除他人不当利用、损害乃至盗用这种吸引力的权利。 权利构成的多元层次解析 具体而言,旅游吸引物权是一个包含多层次内容的权利体系。首先是确认与表征权。社区有权确认哪些元素构成其核心旅游吸引力,并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和话语体系向外界进行表征和解释,防止外部力量(如开发商、媒体)进行片面的、失真的甚至冒犯性的包装与宣传。其次是发展与经营参与权。这意味着从旅游项目的最初构思、规划编制,到具体的业态布局、运营管理,乃至日常的服务提供,社区都应拥有制度化的渠道进行深度参与,而非仅仅作为被征询意见的对象或劳动力提供者。再次是公平收益权。这是最受关注的层面,要求建立透明、长效的利益反馈机制,确保旅游产生的经济效益能够公平地惠及社区。收益形式不限于门票分成、就业岗位,更应包括对社区公共设施改善、文化遗产保护、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的持续投入。最后是保护与传承控制权。社区有权决定其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强度与方式,有权对可能导致文化贬损、环境退化、社会失序的旅游活动提出限制或否决,并主导自身文化与传统的生活化传承。 在全球与中国语境下的实践探索 在世界范围内,虽无直接名为“旅游吸引物权”的成文法,但其精神在许多成功案例中得以体现。例如,一些地区的“社区协议”要求旅游企业将一定比例的利润投入社区基金;生态旅游认证体系将社区受益作为核心标准;原住民地区通过法律争取了对自身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在旅游中使用的主导权。在中国,随着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战略的推进,相关实践也在萌芽。例如,部分古村落通过成立集体所有的旅游合作社,统一管理资源、组织服务、分配收益;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在旅游开发中,将保护传统民居、传承手工艺、展示节庆活动的权利与责任明确赋予村集体;在自然保护地周边社区,尝试建立生态补偿与特许经营收益共享机制。这些探索都在不同程度上触及了旅游吸引物权的实质。 面临的现实困境与未来展望 然而,将这一权利从理念转化为普遍实践,道路依然崎岖。首要障碍在于法律确权困难。“旅游吸引力”作为客体,边界模糊、难以量化,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清晰的登记与保护路径。其次是权力与资本结构失衡。在强势的外部资本和行政权力面前,分散的社区往往议价能力薄弱,难以实现真正的平等对话与决策参与。再者是社区内部治理的挑战。权利最终需要由社区组织来行使,但社区内部可能存在的权力分化、意见不一、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会影响权利的公正行使与效能发挥。此外,还有如何平衡保护与发展、如何界定权利行使的合理边界以避免封闭排外等深层矛盾。 展望未来,旅游吸引物权的深化发展,需要多管齐下:在理论层面,需进一步厘清其法理基础,探索将其精神融入《旅游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相关法规的修订与解释中;在政策层面,政府应积极搭建平台、制定导则,鼓励并规范基于社区的旅游合作模式,强化社区的法人地位与谈判能力;在实践层面,需大力培育社区自组织,提升其规划、经营、管理与监督的综合能力。最终,确立并保障旅游吸引物权,是为了实现一个根本性的转变:使旅游从一种“外来者对地方的观赏与消费”,真正转变为“社区主导的、以自身文化生态永续为核心的内生发展过程”。这不仅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确保旅游业自身健康、可持续、拥有持久魅力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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