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立法的宗旨,指的是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旅游法律法规所追求的核心目标与根本意图。它并非单一目的的表达,而是一个多层次、系统化的价值导向集合,旨在为旅游产业的健康、有序与可持续发展构建坚实的法治基石。这一宗旨深刻反映了国家在旅游领域进行法治建设的总体蓝图与战略方向,是理解和评价所有旅游法律规范功能与效果的根本出发点。
核心目标导引 旅游立法的首要宗旨在于确立清晰的核心目标体系。这包括保障旅游活动中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与消费权益,旅游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环境与合法经营权,以及旅游目的地社区的文化尊严与生态利益。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权利与义务的边界,为旅游市场的运行设定基本规则,从而引导旅游产业朝着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 市场秩序规范 规范与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是立法宗旨的关键组成部分。这涉及对旅游服务标准、合同履行、价格形成、广告宣传等市场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旨在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强制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与引导力,构建一个诚信、透明、可预期的旅游商业环境,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整体服务品质与游客满意度。 资源永续保障 推动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永续利用,是旅游立法承载的重要时代使命。立法宗旨强调在开发利用自然景观、文化遗产等旅游资源时,必须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适度开发的原则。通过设立资源保护的法律红线、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以及文化遗产专项保护条款,确保旅游业的发展不以牺牲生态环境和历史文脉为代价,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 产业促进与调控 旅游立法还具有鲜明的产业促进与宏观调控宗旨。它通过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优惠的政策扶持框架以及明确的发展战略指引,鼓励投资创新,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旅游业现代化水平。同时,法律也作为宏观调控工具,用于平衡区域旅游发展、引导消费趋势、应对行业风险,确保旅游业的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相契合,服务于扩大内需、促进就业、增进文化交流等更广泛的国家利益。旅游立法的宗旨,构成了整个旅游法律体系的灵魂与纲领。它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根植于旅游业在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结构中的独特地位、其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复杂矛盾以及社会公众对旅游活动的普遍价值期待。深入剖析这一宗旨,可以从其价值基石、核心维度、实现路径与时代演进等多个层面进行系统性阐述。
宗旨植根的价值基石 旅游立法的宗旨首先建立在几块不可撼动的价值基石之上。其一是权益平衡价值。旅游活动关联着旅游者、经营者、从业人员、目的地居民及政府等多方主体,各方利益诉求各异,甚至存在冲突。立法宗旨的核心任务之一,便是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与实体规定,在不同主体间寻求合理的权益平衡点,防止任何一方权益的过度扩张或受损,构建和谐共生的旅游关系网络。其二是秩序与安全价值。旅游具有跨地域、流动性强、环节多的特点,若无统一规则,极易产生混乱与风险。立法宗旨强调建立从产品设计、营销宣传、合同签订、行程服务到事后救济的全流程秩序规范,并特别注重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对等安全保障体系的法治化,这是旅游业稳定发展的前提。其三是可持续发展价值。这要求立法宗旨必须超越短期的经济利益,将资源环境的承载力、文化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社区的长期福祉纳入核心考量,确保旅游业的发展是代际公平的,能够惠及当下而不损害未来。 宗旨涵盖的核心维度解析 从具体内容维度看,旅游立法的宗旨可分解为以下几个相互支撑的方面。 旅游者权益的周全保障维度 这是宗旨中最具人文关怀的维度。立法旨在为旅游者提供从“游前”到“游后”的全方位法律保护伞。具体包括: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要求经营者真实、全面地提供产品与服务信息;保障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反对强制购物、不合理低价团等陷阱;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权,明确经营者、辅助者的安全警示、救助义务;保障损害赔偿请求权,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处理与司法救济渠道。此维度旨在提升旅游体验的品质与安全感,使旅游真正成为一项愉悦身心、增长见识的活动。 市场运行的健康规范维度 此维度着眼于构建清明、高效的旅游市场环境。立法宗旨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旅游市场体系。这需要通过法律明确市场准入条件,防止无序竞争;规范旅游合同格式,减少霸王条款;加强价格监管,打击价格欺诈;严格广告审查,杜绝虚假宣传。同时,也鼓励行业自律,支持诚信企业成长,通过法治手段淘汰违法违规经营者,净化市场生态,让价值竞争而非欺诈竞争成为市场主流。 资源与文化的守护传承维度 旅游资源,尤其是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具有稀缺性、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旅游立法的宗旨包含了对这些珍贵资源的守护神职责。它要求立法确立资源调查、评估、分级保护制度;划定核心保护区和控制建设区;严格限制过度开发、破坏性建设行为;建立旅游收益反哺资源保护的机制。对于文化遗产,更强调保护其历史原真性和文化内涵,防止商业化扭曲和庸俗化解读,使旅游成为传播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桥梁而非破坏者。 产业发展的战略促进维度 旅游立法不仅是管理法,也是促进法。其宗旨包含通过法治手段引导和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这体现在:通过立法确认国家旅游发展战略,如全域旅游、文旅融合等,为其提供法律依据;制定税收、信贷、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投资和创新;推动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的标准化、法治化建设;促进智慧旅游、绿色旅游等新业态新模式的有序发展。此维度旨在将旅游业培育成更加强健的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 社会和谐的积极构建维度 旅游活动是重要的社会交往形式。立法宗旨也致力于促进社会和谐。这包括:通过规范旅游行为,引导游客文明旅游,尊重目的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障目的地社区居民在旅游发展中的参与权、受益权,防止因旅游开发导致的社会不公或社区边缘化;促进通过旅游活动增进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谊,发挥旅游民间外交的功能。 宗旨实现的动态路径与时代演进 旅游立法的宗旨并非一成不变,其实现路径也随着时代发展而动态调整。在实现路径上,它依赖于一个“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的完整法治链条。需要制定科学、民主、系统的法律法规;需要建立权责清晰、高效协同的执法体系;需要司法提供公正、及时的裁判与救济;需要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还需要媒体、公众、行业组织等多方力量的监督。 从时代演进看,早期的旅游立法宗旨可能更侧重于市场管理和经济促进。而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意识的觉醒以及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当代旅游立法的宗旨日益丰富和深化。例如,更加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法治化;更加关注危机管理与韧性建设,针对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完善应急法律机制;更加重视数字时代的权益保护,规范在线旅游平台、个人信息处理等新问题;更加强调国际合作与规则对接,以应对跨境旅游带来的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挑战。 综上所述,旅游立法的宗旨是一个内涵丰富、层次分明、与时俱进的有机整体。它既是旅游法治建设的“指挥棒”,也是衡量旅游发展质量的“标尺”。理解这一宗旨,不仅有助于把握旅游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更能引导全社会共同推动旅游业走向更加规范、公平、绿色、繁荣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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