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时间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生效的日期是2013年10月1日。该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并明确规定了自同年国庆节起施行。这个时间点的选择具有鲜明的象征意义,标志着我国旅游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迈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 立法背景与目的 这部法律的出台并非偶然,而是基于我国旅游业多年高速发展后面临的现实需求。在《旅游法》施行前,行业管理主要依赖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不高,体系也较为分散。随着市场规模急剧扩大,诸如强制购物、合同欺诈、安全事故等问题日益凸显,亟待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来进行全面规范。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法律地位与构成 《旅游法》是我国旅游业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占有基础性地位。它共分为十章,总计一百一十二条,内容涵盖了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纠纷处理等旅游业全链条的各个环节。它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调整旅游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 施行初期的社会反响 法律施行初期,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旅游经营者普遍经历了一段适应与调整期,对原有的经营模式进行合规性审查。广大旅游者则对其赋予的权益,如自主选择权、知情权、拒绝强制交易权等抱有很高期待。各级旅游主管部门也以此为契机,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普法活动和专项执法检查,以确保法律条文能够真正落地,切实改变市场生态。